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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台北地院一審宣判,前總統馬英九涉及的洩密案無罪,出人意外,因為前檢察總長黃世銘,在馬總統執政期間都已獲判有罪,一案前後不同見解,令司法公信力再遭受質疑。

    尤其,法院以憲法44條總統可為院際調解,阻卻違法作為無罪之理,將台灣雙首長制中,有權無責的總統職位再度擴權,令人無法想像,國人也再度見識到司法人員見樹不見林的程度。

    台灣政治體制裡,備受爭議的雙首長制,早已權責不分,加上李登輝時代,去掉立院閣揆同意權,總統成為超級大總統,有權無責,行政院長往往是有責無權,非常變態的政治體制,但礙於修憲難度,及任何當權者都不肯放棄自己既得權力,一直維持下去這種奇怪的體制,台灣政治運作這二十多年來,陷入混亂局面。

    馬英九的洩密案有沒有罪,不一定因為黃世銘有罪,就一定論有罪,只要提出証據阻卻馬英九與黃世銘之間的聯繫,亦可造成馬英九沒有罪的根據,可是,當法官判斷馬英九有罪與否,採用了憲法總統職權的院際調解,排除馬英九的罪責,無疑是最糟糕的方式。

    首先,馬英九涉及的洩密案過程中,是否真的有院際調解的基本架構?從外觀上完全看不出來,身為總統,馬英九只單方與行政體系研究和商量,和另一方立法院長部份,根本沒有告知,也沒有聽取過王金平的說詞,在外觀的基本架構上,所謂院際調解的形式根本不存在。承審法官如何在沒有事實根據上,自行解釋為院際調解,令人匪夷所思。

    其次,就算有院際調解的形式,但這種司法關說的問題,可以成為院際調解的內容嗎?在陳水扁總統時代,有一次所謂院際的調解,就是有關核四要不要續建問題,行政院與立法院意見不同,總統邀請兩院院長來共商核四續建問題。

    很清楚地,核四要不要續建,是一項公共政策,不是任何涉及個人或者司法問題,但任可法問題,如果透過總統來調解,就變成馬英九口口聲聲中,最厭惡的「喬」事的作為。照台北地院所言,那更該擴大法辦參與這個人信貸銀行比較 樁「喬」事人員,那就不只黃世銘、馬英九,還有江宜樺等人了。

    法官難道不明白,所謂的調解,如果講大白話就是「喬」!陳水扁調解核四續建,政治實務上也可以叫做「喬」,立法院美其名叫朝野協商的,其實也是「喬」事的一種。

    最後,這種判決,如果可行,那未來蔡英文總統應該可以比照辦理?目前民進黨黨內派系紛擾,若賦予總統這種權限,蔡英文可以打遍黨內無敵手,台灣政局大概也政爭連連。

    一個廿七歲的法官,要了解這些政治上的潛規則,是有點太為難了。問題在法院,應該如何採取何種方式,來減少這種不食人間煙火的法官,不是討論很久的時間?為何還是一再地出現?又是怎樣的司法養成教育,讓法官在法律與憲法層次之間,混淆不清呢?只能說,台灣司法真的有很大的問題!

    ●本文作者為資深媒體人陳敏鳳

    ●本文為作者評論意見,不代表《NOWnews今日新聞》立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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